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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货物及服务项目履约验收、建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采购人(指各部门、处室、科研人员)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以规划审计处规定为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涉及建账的资产是指相关采购人直接购置或经服务形成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及软件等固定或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大批同类物资是指:

1.家具、图书、文物。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单批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同型号、同规格的其他物资。

(二)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源。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经营等。

1.专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非专利技术

学院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计算公式、材料配方、实验方案及其他非专利技术。

3.著作权

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4.资源资质

包括:土地等资源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人员认可、其他资质证明。

5.商标权

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能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特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复合商标及其他商标等。

6.信息数据

包括域名、数据和计算机软件。具体有学院依法取得的通用顶级域名、新型通用顶级域名、其他域名等;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等数据资产;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及其他计算机软件。

数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须采集的数据,信息系统运行产生的业务数据、教学资源(含多媒体视频、图片、课件等)数据、网站和日志数据等。

7.经营

包括校名、校誉、未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等,具体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有声望的单位或人物名称及代表物;学院冠名权;学院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以校名校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及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是实施履约验收的基本依据。合同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合同。以招标形式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第五条 采购人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学院各部门应细化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履行验收义务,做好建账管理,及时处理项目履约验收及建账中发现的问题,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问题。

第六条 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履约验收组织方式

第七条 履约验收组织方式:涉及固定资产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履约验收按照采购项目批量价值大小分为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和学院验收小组验收两种方式;涉及无形资产和不形成资产的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不论采购项目价值大小均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学院验收小组应包括:资产验收专家库成员不少于2人、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以及资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还将依据合同价值大小、技术参数复杂程度、专业性等情况酌情聘请校外专家进入验收小组参与验收。

第八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单个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验收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并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货物验收表》或《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服务验收表》,采购部门负责人监督验收,验收后在采资一体化平台完成“履约验收”相关登记并上传相关附件,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购项目应及时在平台上完成建账手续。

第九条 学院验收小组验收:单个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验收,由采购人先行组织预验收并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货物项目预验收表》或《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服务项目预验收表》,预验收合格后将资料报至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采购部门可与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约定时间邀请学院验收小组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从资产验收专家库中抽选,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可聘请若干名校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与本校专家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由采购部门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货物项目验收表》或《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服务项目验收表》,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采购部门在采资一体化平台完成“履约验收”相关登记并上传相关附件,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购项目应及时在平台上完成建账手续。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履约验收程序

(一)组成验收小组。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应及时根据以下方式组成验收小组,完成验收。

1.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成三人以上(含)单数验收小组。

2.学院验收小组验收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成五人以上(含)单数验收小组,包括资产验收专家库成员不少于2人、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以及资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还将依据合同价值大小、技术参数复杂程度、专业性等情况酌情聘请校外专家进入验收小组参与验收。

3.供应商需全程参与其所供货物、服务的验收工作。

(二)项目验收。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方式交付后,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承诺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1.验收方法:

(1)外观检查。检查货物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锈蚀、雨水浸湿等情况,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正常。

(2)开箱验收。开箱检查主机及其附件或配件是否全新完好,有无磨损、变形、腐蚀等现象。

(3)数量验收。按照供货合同内容,对装箱单及实物进行逐项清点,包括品名、型号、规格、品牌、数量等,确保货物的配套性和完整性。

(4)资料验收。检查随机资料如产品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出厂检验合格证、保修卡、软件、图表等是否完备。

(5)运行验收。对运行(使用)状况进行实际检测,核对各项功能及指标是否达到合同参数相关要求。

(6)现场记录。对实物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2.货物项目到货或服务项目完成后,验收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导致验收延后的,采购人应做好情况说明备查;如验收发现货物或服务不符合

(三)正式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相关人员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资产验收单》,验收确认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签字,加盖使用部门公章。

(四)使用部门填写验收单及相关材料,按照合同及发票中资产数据办理固定资产网上填报,并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网上资产验收并打印资产验收单以及资产二维码,使用部门把资产签粘贴到相对应资产上面。

(五)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资产,验收小组不予签字,并由资产使用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解决或是进行维修退换等。

第六条 验收标准

(一)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类资产验收标准:

1.外观检查: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附件、配件的外表有无残损、碰伤等。

2.参数验收:根据订购合同和装箱单,逐件清查核对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数量,并检查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等。如具体供货与参数不符,应予以退货,更换为原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参数设备或是重新就变化的设备做补充采购。

3.质量验收: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检查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做好测试记录。若资产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二)文物、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资产验收标准:

1.外观检查:内外是否有破损、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数量验收:根据订购合同和装箱单,逐件清查核对数量。

3.质量验收:所购资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达到使用部门的需求。若资产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三)图书按图书馆验收办法执行;房屋、构筑物按国家规定验收办法执行。

(四)对于受赠、受让资产设备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接收部门负责进行自行验收,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和按本办法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不予入固定资产以及报销。

第三章  注意事项

第八条 凡新购资产,使用部门在到货后需对货物进行初步外观检查,如有破损,退货重新供货。检查无误的货物安装完毕后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初次验收,此次验收需查验新购资产的参数,数量,以及设备运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等。

第九条 不允许使用部门在招标完成及合同签订结束后,私自更改设备参数及设备数量。不允许在验收时出现招标文件中未提出的要求,以及在建设时私自与商家协商增加与合同内容无关的资产。不允许在招标时未提出建设项目,实际建设中发现需要做工程,私自增加工程类项目。如发现上述问题,一律不予验收。如后续验收过程中发生资产总体变化或者增加事项等,资产使用部门应上报学院,是否需要增加补充合同或者项目作废。

上一条: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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