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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并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低值易耗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按照学院规划经同级发改委立项批准并纳入同级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印刷、租赁、咨询等。

对于项目属性界定不清的,按照有利于实施原则执行。

第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严格执行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系,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订学院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需求复审工作;

(三)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院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校内自行采购活动;

(六)负责学院采购信息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学院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

(八)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

(九)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或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采购部门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五)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需求调研,提出采购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提前落实经费,若采购后无资金支付所造成的违约后果由采购部门自行承担;

(三)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项目归口部门和采购部门完成采购工作;

(四)配合项目归口部门做好采购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入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安排、经费收支核算和采购项目资金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规划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纪律监督。

第十条  学院各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院复印纸、打印机耗材以及办公用品的采购;教育技术设备管理维护中心归口管理学院各类型计算机,智慧黑板、触控一体机、交换机等信息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等计算机输出设备,服务器,计算机耗材、各类信息系统等保费等采购;组织统战部归口管理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的采购;教务处归口管理实习实训耗材的采购;使用课题经费的采购,根据课题经费归口管理分别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进行归口管理。对不能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需求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应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3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学院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采购风险控制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成员一般包括资产、采购、财务、业务、监督、审计等部门负责人。

风险控制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由采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除进行一般性审查外,还必须进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等,程序和方式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采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采购部门自行采购。严禁各部门将应该政府采购和学院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统一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但在学院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部门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在学院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由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

1.采购金额<30万元

(1)设备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反拍、网上询价等方式。

(2)服务、家具类:采购金额<3万元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方式;3万元≤采购金额<30万元,原则上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方式,需求复杂、标准严格、专业性强等有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后,采购人可经线下询价后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方式,线下询价需填写《采购询价表》(附件1)。        

(3)包头市财政局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从框架协议商家内选取并进行采购。                                                                                              

2.30万元≤采购金额<400万元,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上询价、竞价等方式。

3.采购金额≥400万元,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

1.采购金额<3万元由部门直接自行采购,采购部门应货比三家并保留采购过程资料备查,采购部门对采购的真实性、合理性全权负责,采购部门不得为规避使用采资一体化平台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直接自行采购,如发现此类情况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2.3万元≤采购金额<30万元,采购部门需使用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资一体化平台通过竞价或比选方式进行采购,原则上只允许采用竞价方式采购,需求复杂、标准严格、专业性强等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可按比选方式采购。

如遇特殊或突发情况不采用采资一体化平台竞价、比选,采购部门需填写《关于未采用学院采资一体化平台公开竞价(比选)采购的说明》(附件4),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实施并凭表进行报销。

3.30万元≤采购金额<80万元,学院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流程,经学院研究后通过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4.采购金额≥80万元,学院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招标采购,原则上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横向课题采购

除采购专用科研仪器设备以外,国家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按第二十二条(一)相关要求进行;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金额在80万元(不含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可选择自行采购、线下询价、采资一体化平台竞价或比选等方式进行采购,80万元以上由学院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招标采购,原则上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课题负责人是横向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合规,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续期采购: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部门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合同需要一年一签,采购人实施续期采购的,应在第一年采购时,在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原合同到期前三十日,采购人必须填写《合同续签备案表》(附件2),并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进行续签。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管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

采购单位应根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提出采购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所有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采资一体化平台进行申请并备案,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方准实施,提前实施或者未申请备案的均不允许报销。

由于事发紧急未采用学院采资一体化平台申请和备案,采购人须填写《关于未采用学院采资一体化平台进行采购申请、备案的说明》(附件3),并凭表报销。

为提高学院各部门办事效率,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评估,以下不在政府集采目录内、不形成资产、采购来源单一、上级明确指定或难以预测支出金额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不通过学院采资一体化平台申请和备案直接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1.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2.课题项目产生的个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版面费、专利费、软件会员费等;

3.学院各部门日常办公产生的考试报名费、行业协会会费、平台服务费、专家劳务费、培训费等;

4.学院日常运行必要支出产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电话费、邮寄费等。

5.上级部门文件明确指定供应商和购买内容的。

6.只能从邮局订购的报刊等。

7.已形成框架协议的采购项目。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学院发展及各部门需求每年对本条涉及内容进行调整。

(二)采购审批流程

1.采购金额<3万元,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如无,则跳过)审批;

2.3万元≤采购金额<30万元,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如无,则跳过)-采购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3.30万元≤采购金额<80万元,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如无,则跳过)-采购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院领导审批;

4.采购金额≥80万元,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如无,则跳过)-采购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院领导-院长审批。

(三)采购执行流程

1.申报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交采购项目申请。

2.采购意向公开:

(1)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均要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由学院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宜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3)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3.采购过程: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4.中标(成交)原则:应当以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5.合同签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6.验收支付: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验收完成后,采购部门应按照验收的要求执行,并根据合同进行付款。按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采购部门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7.材料归档:

(1)采购项目均应建立采购档案。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学院统一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建设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归档材料提供工作。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档案资料由采购单位自行留存备查。

(2)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4)学校采购档案的整理、录入、归档、移交和借阅等事项,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院统一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统一采购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网络平台)进行。纳入自治区、包头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依照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学院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但应遵循所选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基本程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公开招标适用范围是采购需求完整、明确,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购时间能够满足采购部门需要的采购项目。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基本程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非招标方式

1.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的基本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2)简单的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2.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询价采购不足三家响应,只有两家响应的。

3.竞争性磋商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的基本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项目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2)内部会商意见。项目单位应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并形成会商意见,还应明确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3)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4)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组织单一来源谈判。

5.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部门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计划未达到学院规定采购限额标准,需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学院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

(2)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

6.网络平台采购

网络平台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等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可的网络平台;非政府采购使用学校的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适用于集采目录内的所有商品均在“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组织实施。

集采目录外3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必须在学校采资一体化平台上申请备案,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不同限额标准采用自行采购、网上竞价或网上比选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进口设备采购按照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横向课题负责人对货物和工程的质量、数量、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自行把关。课题经费所购置的设备是否入学院固定资产由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协商,如果能入学院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做好配合。

第七章  质疑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质疑和投诉是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接受质疑和投诉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实施单位提出质疑投诉。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及包头市相关规定处理质疑和投诉事项。

第三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我院采购活动:

(一)故意捏造、歪曲和夸大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达到投诉目的;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八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参加采购的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和学院采购管理规定,做到公正客观、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院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和学院统一采购。若出现规避行为,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问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学院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学院纪检和审计部门、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行为应自觉接受学院纪委办公室、规划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人员在参与采购活动时,违反采购纪律的,按照或参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若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货物及服务项目履约验收、建账管理办法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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