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和资产验收工作,加强对集中采购项目招标评审和验收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中采购项目招标评审和验收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与资产验收活动公平与公正,提高采购质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采购项目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公开,评标和资产验收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学院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与专家库
第四条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资质资格,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产验收等相关政策法规;
(三)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及资产验收工作;
(五)遵守招标和资产验收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参加过的评标及资产验收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学院各部门原则上应有一名正处级、一名副处级干部和至少两名其他符合条件人员进入招标评审与资产验收专家库。
第五条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聘请,担任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或项目采购全过程资料进行独立评审和查阅,提出评审和验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依法依规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资产验收为公益性无劳务报酬;
(四)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标和资产验收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和资产验收,依法接受监督;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对投标文件和项目资产独立自主地进行系统的评审和验收,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和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起草书面评标和资产验收报告;
(五)配合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答复投标人和采购部门提出的质疑;
(六)配合学院纪委和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质疑和投诉等事宜的处理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遴选学院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库,并从事以下三方面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工作:
(一)货物类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标和验收。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耗材等;
(二)工程类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评标和验收。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主要参与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的评标和验收。
第八条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采取部门推荐方式的,推荐部门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依据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的条件,对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报学院批准。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于入选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库的专家,应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和资产验收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章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专家的考核情况及时对入库专家进行更新;
(二)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和各部门的意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通过相应程序充实到专家库中。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建立入选专家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每次评标和验收活动的专家选择,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类别和专家资质随机抽取,但项目限额在80万元以上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为正处级干部;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学院批准下,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资产验收时可聘请若干名校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与本校专家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评标和验收活动前确定专家并通知本人,告知评标或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确定前,招标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谨防泄露。
第十六条 抽取或确定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时,应同时抽取两名候补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评标和验收活动专家的抽取现场、抽取确定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招标人、投标人或采购部门相关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属于学院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和资产公正评审或验收的。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投标和资产验收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三)在参加招标投标和资产验收活动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或资产验收,影响招标或资产验收工作的;
(二)在评标或资产验收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或资产验收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当及时将专家的违规记录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有权解除专家资格:
(一)在本年度评标或资产验收工作中有两次违规的;
(二)在评标或资产验收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或资产验收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或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或资产验收义务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招标评审和资产验收专家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集中采购项目,是各部门限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