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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8日 19:57    来源: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2010年7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渡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事件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导致的损失,避免因危机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并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各系(部)总支书记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各系(部)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人员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系(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各系(部)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经历有重大影响的负性生活事件、表现为认知、情绪、行为或躯体状况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2.既往有过自杀企图或自杀未遂行为者,经常有自杀观念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丧亲等家庭重大变故、人际冲突明显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人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加强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加强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通常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条 各系(部)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要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系(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班级、系(部)、学院三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学生班干部、学生党团员、心理委员和心理信息员等学生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各班心理委员要了解全班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2.二级预警:系(部)

  各系(部)应根据本部门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部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各系(部)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3.三级预警:学院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新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院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都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最大限度降低学生心理危机发生率。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每年9月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院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主任要随时掌握全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系(部)汇报,系(部)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汇报。

2.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系(部)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3.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工作处和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建立学院医务室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院医务室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建立心理辅导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辅导老师在心理辅导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诊断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各系(部)。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对于学生心理危机档案记录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或转送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危机程度由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建立支持体系。系(部)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班级心理委员及时关注情绪异常的同学,给予适时、适当的帮助,做好转介工作;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系(部)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给其更多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宜在校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较重者,应在辅导员老师监护下到医院临床心理科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入专科精神医院进行治疗。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学院应限制不同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系(部)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辅导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要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系(部)。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系(部)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系(部)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系(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立即派保卫人员协助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者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入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系(部)应根据医院要求,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杀等突发事件,学生所在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学院医务室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系(部)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系(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部)及医务室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院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到医院住院治疗。

  4.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聘请专家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四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学院提供学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主任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学生干部、本班心理委员等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复学后的三个月中每月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要根据系(部)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部)还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主任、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生工作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学院对心理辅导老师、全体系(部)辅导员和班主任、学生骨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协会成员、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部)应将其详细材料报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需给出鉴定说明,同时要与其家长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因精神问题治愈而申请复学的,要出示县级以上专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协议。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系(部)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系(部)应针对本系(部)学生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畅通,经常性地对本系(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遭受突然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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