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制度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8日 19:52    来源: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

2017年5月1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公开、公正、公平、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精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部门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班级内公示,系里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2.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3.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4.父母没有劳动能力或一方有残疾,家庭经济困难;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

7.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8.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9.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符合第一条条件者定为特殊困难;符合上述两条及两条以上条件者定为困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定为一般困难。

第九条  对于家庭确实困难,却又碍于面子,拒绝申请资助或无生源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加以关注,确定相应困难等级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月消费过高或酗酒、吸烟者;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4.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级手机及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系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管理科、学院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可一同提交所在班级班主任,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科布置开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级组织学生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院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初审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认定工作组反映。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科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科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汇总、复审各系初审通过的《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录入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学年对上学年初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评,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院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报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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