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制度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8日 19:46    来源: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

2009年6月1日印发)

学院为建设良好学风,严肃考纪,严格考场管理,规范违纪处理,制订本规定。

一、考场规则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并置于桌子右上方备查,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考场排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超过2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3.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是否能使用计算器,由主考规定并通知学生),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交监考人员临时保管,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5.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者,不发给试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

6.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7.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出现代考、递条、夹带、偷看、交谈、念读、互相换卷、抄袭、对答案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经查实的作弊行为人,参与作弊的双方都要受到处分。

8.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肃静,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如临时有事,需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行动。

9.学生答卷完毕,须将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同时交出,不得私自带出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10.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凡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该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计。

二、监考规则

1.监考是一项树立良好学风的严肃工作。由学院负责安排有高度责任心能认真做好监考工作的人员进行监考,以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2.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到达指定教室,并检查试卷科目、份数有无差错,考场环境是否正常,安排好考生座位,对学生带入的教材、参考资料、作业、书包等,

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的位置。

3.忠于职守,以身作则,不得阅读书报,做其他工作,不得吸烟、聊天,不得擅离考场。

4.同一考场的两名监考应分布在两个部位,注视考场情况并经常在考场内巡视,认真督促学生遵守考场规则,严格维护考场纪律。

5.除试卷字迹不清可告诉学生外,对试卷不作任何解释,不得对学生解题作任何暗示。

6.发现学生有违纪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详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

7.发现学生作弊,由监考人员宣布取消考试资格,收回其考卷,并将姓名、学号和作弊情节详细记录。

8.对无理纠缠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严重影响考试秩序者,经两名监考人员确认,可宣布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做好记录。

9.考试结束立即收回全部试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最后应对试卷份数进行清点,认真做好记录。

10.学院应组织巡考,督促监考工作正常进行。对监考失职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三、违反考场纪律的界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2.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偷看不应携带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

3.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4.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有考试内容)者;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讯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为雷同试卷者;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课程(不论是否含有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破坏考场秩序论处: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不应携带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但尚未翻阅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文具,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擅自将试题、试卷带出考场,经追回者;

7.有迹象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有上述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重犯者,以作弊论处。

四、违反考场纪律的处分

学生考试作弊和破坏考场秩序,一经发现由两名监考人员认定。当场填写记录立即报教务处确认,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或他人答卷等;

3.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5.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6.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对违反监考规则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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