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2018年4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学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学生因参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两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到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招生就业处审核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二)学生工作处对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教务处对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进行复审,录入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查明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医治。医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下学年开学时办理入学手续,并向学院提交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为缴费注册日,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为注册日。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办理缴费手续,未缴费学生不能办理注册手续。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到所属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能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六条 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学院实施弹性修业年限,学习年限为2年—5年。
在校学生学习年限实施灵活的弹性制度,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一般可提前1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提前毕业。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学生入伍期间,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学院为其保留学籍,退役后根据应征入伍前的专业级,回学院接续学习直至完成学业。如相应级没有应征入伍前的专业,可以选择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所选选修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由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班主任、辅导员评定等形式进行综合量化打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必修课考核和选修课考核。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选修课程;限选课必须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限选课中改选。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按照《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能发挥其专长;
2.符合学院优秀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成绩优秀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根据社会、企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不违反高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6.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2.未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十四条 转专业或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办理。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应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如转入专业与原专业的培养计划差别较大,按照转入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的相关课程较多,可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下发学院正式文件。
2.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拟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或转出。教务处学籍科按照相关规定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及时完成学籍异动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含六周)以上者;
3.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因参加创业者;
5.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必须以整年计算。三年制高职学生第六学期、3+2小高职学生第十学期不能办理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 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或复学手续时,到学生工作处提交证明材料并领取申请表,由相关关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肝炎病患者须交休学期满前连续六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学生必须办理延长学制手续,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低年级班级学习。如低年级原专业没有教学班,可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班级。
4.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5. 休学到期二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6. 因各种原因取消复学资格的学生,一般不允许复学。确有特殊原因的,学院可视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学籍预警、留级、退学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所学课程取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40%者;对其进行学籍预警。由教务处下发学院文件,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按照《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预警制度实施办法》建立预警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经学期补考,学生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或累计总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50%,予以留级。按照《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升留级、退学管理办法》留级学生随下一届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1.学生应修课程经学期补考,学生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或累计总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30%,予以退学。
2.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被取消复学资格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连续两周或累计两周,没有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5.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退学学生不能申请复学。对退学的学生,学生处下发学院正式文件,教务处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及时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退学必须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解除学籍关系的学生,必须在三天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校。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必须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3.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达到毕业学分的基本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学分的基本要求,经学生申请,可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编入同专业低年级教学班学习;也可以先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时间之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回校或通过网络教学、自学修完未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条 受到校纪处分而未解除处分者,暂缓发放毕业证。待处分期满,履行解除处分手续后方可发放毕业证。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已下发的有关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