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宿费收缴管理及使用管理制度
(2018年3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的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系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并上报包头市发改委予以公示,公示后各项收费标准应公示在公开显著位置。计划财务处下设的资金管理科,负责全院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核算、查询、上缴、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工作。
第六条 各系是组织本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学费的催缴,负责并认定学生减免学费申请,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七条 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函授在校生和继续教育类学生学费、学院培训费收缴工作的协调及报到注册工作。
函授生学费在开学三个月内,学生本人将学费直接存入学院指定账户,如过期不上缴产生问题由继续教育处负责。
在收取企业委托短期培训的培训费时,应严格按照学院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中的标准足额收取培训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市发改委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院任何部门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学员)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收费程序
第九条 新生收费程序:
1.在每年新生录取期间,根据招生就业处录取工作的进度,及时获取被录取学生的姓名、专业、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合作银行(中国银行)将信息录入中银校园缴费宝缴费平台上,在招生就业处邮寄的录取通知书中附上缴费流程说明,并将该说明公示在学院网站醒目位置方便新生及家长查询。
2.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及时将新生信息及收费标准设置在学院数字化校园网络系统,要求新生在开学报到前一周内上网缴纳学费。在开学新生报到时如遇特殊情况未及时在中银校园缴费宝中缴纳学费的,计划财务处在报到现场刷卡收取。
3.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将根据缴费情况为学生打印好收费收据发放到系部班级。学生应妥善保管好学费收据,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注册和后期备查。
4.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通知各系部和学管部门,各系部及时通知欠费本人。
第十条 在校老生收费程序:
1.老生应在开学前一周内将学费通过中银校园缴费宝缴入学院应缴财政专户。遇特殊原因开学后到学院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咨询处理。
2.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将根据缴费情况为学生打印好收费收据发放到系部班级。学生应妥善保管好学费收据,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注册和后期备查。
3.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通知各系部和学管部门,及时通知欠费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凭缴款信息向所在系部报到并注册,没有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不予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处相关费用收费程序:
1.联合办学形式大专学生收费,由继续教育处提供入学人员花名册及联合办学学费标准,继续教育处要求学员按照学院提供的基本户账号存入学费。学院根据联合办学协议将代收学费汇到该联办学校指定账户。杜绝老师集中代收代交到财务,待联办学校将学费按协议分成返还后按规定上缴财政。
2.学院自主招生的成人专科学费,学员按照收费标准将学费直接汇入学院提供的应缴财政专户直接汇总后上缴财政。
3.短期职工培训学员培训费和住宿费,一般采取现场收取的方式缴费,企业也可用支票或转账形式缴纳。必须有培训合同或协议及收入支出人员费用明细。
4.未交学费的学员,由继续教育处负责催缴。
第四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三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
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执行学院退学相关制度规定,据实退还相关学费;对于因受学院处分而退学或被学院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
学生(含新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学院有关规定退费。规定如下:
1.新学年开学一个月之内,按照学费和住宿费的75%退费;
2.新学年开学一个月至三个月内,按照学费和住宿费的25%退费;
3.新学年开学三个月之后,不予退费。
第十四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
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
从外校转入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学院内转专业的,按新专业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和《退学申请表》,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经计划财务处核实确认后,方予以退款。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费程序。学生到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领取《退学申请表》,经班主任、所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处签字批准,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计划财务处凭学院完善的审批程序签字予以退费。
第五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处理和奖惩
第十九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缴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的;
2.缓缴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缴期限的;
3.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款的。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系部和学院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的处理:
1.学院通过系部将欠费情况通知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2.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承认学籍,教务处不予登记成绩,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经核实恶意欠费的学生毕业不予发放毕业证。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部门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取消其评优、评先、评奖及奖助学金推荐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部门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故欠费学生管理部门的奖惩。
1.每年的学生收费按班级考核。开学后到九月底,班级收费率达到95%(含)以上的班级当月班主任费上浮50%;班级收费率达至95%(不含)以下的扣发当月班主任费50%。(含助学贷款学生)
2.每年九月底财务处统计缴费情况,以系部为单位予以公布。凡在九月底学生缴费率达不到95%的系部,学院在分配系部学管经费时将核减10%;学生缴费率达到95%以上的系部,学院在分配系部学管经费时将核增10%。(含助学贷款学生)
3.往届毕业生欠费由财务处牵头,与学生处、教务处、招就处合作,核实其学籍情况,和就业单位联系收回欠费(必要时将欠费名单发往就业单位)。
4.每年定期将无故欠费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公示。
第六章 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存入学院应缴财政专户的学宿费上缴包头市财政局集中收付中心后,包头市财政局教育科按时返还上缴非税收入。返还的非税收入根据财政局有关规定,按上报计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参照学院财务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