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先进集体和学生个人奖励办法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奖励优秀集体和学生个人,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奖励项目及标准
1.五四红旗团总支:学院级按30%比例评选,每个奖励500元,颁发奖状;包头市级奖励800元,自治区级奖励1000元,国家级奖励1500元。
2.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学院级按30%比例评选,每个奖励500元,颁发奖状;包头市级奖励800元,自治区级奖励1000元,国家级奖励1500元。
3.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学院级按15%比例评选,每个奖励200元,颁发奖状;包头市级奖励400元,自治区级奖励600元,国家级奖励800元。
4.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服务队:学院级按30%比例评选,每个奖励200元,颁发奖状。包头市级奖励400元,自治区级奖励600元,国家级奖励800元。
5.学院每学年初给予新增班级每班200元班费用于班级文化建设。
6.学院每学年根据各个社团开展活动情况及效果,给予一定数量的优秀社团每个奖励不低于500元,用于社团内部建设、购置设备及开展活动等。
7.学院及系(部)组织的其他各项比赛,集体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每个200元。
第三条 学生个人奖励项目及标准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2.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每人120元标准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3.暑期社会实践优秀个人、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作者:按每人35元标准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4.获得学期学院“文明示范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奖励标准为15元。
5.学生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单项活动,最高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每人30元,可视情况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