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制度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4日 16:22    来源: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工作章程

2014年6月1日印发)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我院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带领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配合学院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用党的基本路线凝聚青年,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人才,并向党组织输送优秀分子的重要任务。

我院共青团组织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抓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团的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坚持“三会二制一课”制度,使各项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为加强团员管理,严格团的组织,完善团的制度,提高团干部的责任感,更好的发挥我院基层团组织的作用,根据团章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供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它团员可以为期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组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五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六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七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八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知,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进行二次。

第十二条    团支部应通过团的组织生活,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密切团员与团组织的联系,从而保证团组织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组织上的严密性,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第十三条    团支部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团工作要求,精心设计适合学校青年特点的、既有利于身心健康、又促进学业和工作的生动活泼的组织生活内容,如团课、民主生活会、各种形式的学习等。对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团的基本理论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道德风尚教育和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

第十四条    团支部要组织好团员思想交流活动,了解广大团员的思想状况并接受团员的各种意见和合理建议,改进团支部工作。

第十五条    团支部要做好每次组织生活中团员参加情况统计,每半年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同时向系(部)团总支报告。

第十六条    要教育团员自觉过好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被认为其自行脱团。

第三章   团支部工作手册

第十七条    工作手册是团支部情况的反映,团支部应该用好工作手册,激励和推动团支部工作不断前进。

第十八条    工作手册由团支委掌握使用,实事求是、及时地填写各项内容,包括:支部基本情况、组织生活和开展活动纪实、支委会记录、考勤记录、团费收缴登记表、学期工作年鉴以及团内奖惩记录(包括个人)等。

第十九条    系(部)团总支应定期对各团支部工作手册进行检查、审核和鉴定,并把工作手册作为对团支部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毕业班离校前,必须将工作手册上交系(部)团总支存档。

第四章   团员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团员民主评议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时间相对较长、内容较丰富的一次民主生活会。系(部)团总支要抓住这一机会,精心组织和安排,增强团员意识,提高团员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性,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每个团员都应该认真对待,铭刻团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每年六月份,系(部)团总支统一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通过调查研究、民主评议、实事求是、及时地对每个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参加义务劳动情况,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团劳动情况,团的知识考核成绩,参加党团校学习情况,担任团干部工作情况,奖惩情况、团费缴纳、自我鉴定、支部评语、系(部)团总支意见等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三条    系(部)团总支要在认真做好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每个团员进行评议鉴定。学院团委将定期进行抽查、审核。

第五章   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旗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团徽。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六章   团费收缴

第二十八条    加入共青团组织,必须按时缴纳团费,这是团员和团组织联系的一种必要形式,是一个团员应有的组织观念。

(一)凡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按照工资比例交纳团费;

(二)不带薪学习的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五角。自愿多缴不限;

(三)领取实际上已经成为固定收入的津贴费的团员,应按第一款交纳团费。

第二十九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被认为是自动脱团。

第三十条    新入团的团员,应该从支部大会批准入团当月起交纳团费。

第三十一条  团员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共党员可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三十二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察看期间,仍应按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十三条  凡组织关系(包括临时组织关系)已转入我院的进修生、培训生团员和临时来我院学习工作的团员,一律向我院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三十四条  外出团员临时组织关系已转出,应向本人参加组织生活所在单位的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三十五条  团费的上缴:

(一)上缴团费,由收款人填写《团费收据》,并由上缴人签名。

(二)团支部每年9月应向系(部)团总支上缴团费一次,上缴团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百。

(三)系(部)团总支每年9月向学院团委上缴团费一次,上缴团费收入总额的80%,其余20%留用。

第三十六条   团费的使用:团费只能用于团的活动及购买必要的学习资料,不能将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团费的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或单据,发票或单据上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名才生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团委定期对系(部)团总支的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发展新团员

第三十八条    做好发展先进青年入团工作是我院团组织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地培养青年积极分子,按照团章规定,正确掌握入团条件,吸收先进青年入团。

第三十九条     发展团员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一)要求入团的青年,必须向团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支委会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进行培养考察,在一定的培养教育期后提出考核意见。

(三)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二人介绍。

(四)申请入团须认真、如实的填写入团志愿书,介绍人填写具体意见,支委会做好申请人的考察教育工作。

(五)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大会议程是:本人宣读入团志愿;介绍人详细介绍情况并指出不足;团员讨论发言;举手表决;做出支部大会决议;申请人表态。支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选举权的团员出席方可进行,支部大会决议须有到会团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六)学院团委授权系(部)团总支负责办理接收新团员的审批手续,同时报学院团委备案。

(七)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四十条    新团员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仪式由系(部)团总支组织进行。

第八章   团员证注册和组织关系接转

第四十一条  每年六月份,团支部应在系(部)团总支统一组织下,对团员进行一次团员民主评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团员注册。

第四十二条  团员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应向支部申明原因。团员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办理团籍注册手续的,团组织应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仍不再注册者,按自行脱团处理。因组织上原因未能按时注册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系(部)团总支要做好团员教育评议结果和团员注册情况登记,并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学院团委书面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团员毕业、肄业,由系(部)团总支直接负责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团员调动、转学、休学等,须经系(部)团总支签字,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九章   团员组织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团的组织档案主要包括:团员入团志愿书、团员登记表、团支部工作手册、团员民主评议考核表、青年入团申请书、团内奖励、处分的有关材料、团干部考核登记表、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及上级发文、学院团委发文、群众来信等。

第四十六条    新生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和团员证均交到所在系(部)团总支。凡未交齐的,系(部)团总支应尽快与原学校联系补齐,并以团支部为单位填写团员登记表(应注明志愿书和团员证等材料是否齐全)由系(部)团总支书记统一留存。

第四十七条    系(部)团总支要设立组织档案专柜,负责整理和保存团组织材料。学院团委负责保存院级以上团内奖励登记表,撤消团内职务以下处分备案材料以及留团察看以上处分审核材料。

第四十八条    系(部)团总支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学院团委上报团员统计、变动情况。团员统计中应包括仍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数。

第四十九条    团的组织档案应及时清理。

第十章   基层团组织的任期与改选

第五十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系(部)团总支和学院团委由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系(部)团总支每届任期一到两年,学院团委每届任期为两到三年。

第五十一条  团支部的改选应事先请示系(部)团总支同意;系(部)团总支和学院团委的改选,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请示,并取得批复。

第五十二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应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采取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

第五十三条  选举时,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团代表到会方可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到会人半数以上的赞成方可当选。如果被选举人所得票数相等,但名额限制而不能全部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如果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

第五十四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确定候选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五十五条    团支部改选后,应把新的支委名单报系(部)团总支批准。系(部)团总支和学院团委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批准,并由上级团委发文公布。

第五十六条    在各级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认为必要时,经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定团组织负责人(书记、副书记)。

第十一章   团干部的培训及考核

第五十七条    学院团委建立团校,会同系(部)团总支有计划地对团干部进行岗位培训和系统的理论教育,对全体团员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五十八条    团干部考核标准: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按其任职所具备的条件,以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

德,是指考核团干部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主要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扎实,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清正廉洁。

能,是考核团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主要看其是否熟悉团的业务,掌握必要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具备与其现任职务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思想理论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

勤,是考核团干部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主要看其是否热爱团的工作、刻苦学习思想政治理论、青年工作理论、钻研团的业务,是否能深入调查研究,有朝气、有干劲,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精神。

绩,是考核团干部的工作成绩,学生干部同时考核其学习成绩。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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