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年6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协调处理全院学生工作方面重大事情的综合协调机构,对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学生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由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秘书长。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性学生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二)审查年度学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四)向党委和行政领导汇报学生工作;
(五)研究和决定学生工作的重大事情;
(六)负责辅导员的选拔、考核和调整等工作;
(七)负责院级及其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审核;
(八)审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学生违纪仲裁委员会决定;
(九)完成学院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事先应由秘书处整理议案、提交会议;未经秘书处整理的议案,一般不能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召集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两至三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