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为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确保我院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需纳入学院年度科研管理计划,其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科研目,由科研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院立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我院为完成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包括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院立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为完成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由学院资助的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院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学院科研产业处与计划财务处共同对科研经费实行监督和管理,保障经费专款用于科研工作。科研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并配合学院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方便使用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首次使用时,应将《立项通知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交计划财务处备案,方能办理正常的报销手续。
第六条 对不按科研项目计划使用科研经费,不按规定履行检查报告制度的项目组,科研产业处有权暂停其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价格超过1000元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并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项目完成后交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组成员可优先使用,学校根据需要有权进行调拨。
第八条 每年年终,科研产业处与计划财务处对本年度未到期科研项目经费清理结账,对未使用完的经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作其它财务处理。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负责人需在结题申请书中按要求做出项目开支决算表作为项目结题材料之一。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需经科研产业处登记、科研产业处处长审批签字,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签字后支付。计划财务处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科研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所列范围和额度使用。可列支项目大体包括:
1、资料费:在研究中购买的图书(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专用软件、数据库购买费,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费、印刷、打印费等费用。原则上需执行学校相关定点印刷制度。
2、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课题成果鉴定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费,书号费,论文版面费(应使用地税发票)、课题成果鉴定等费用。专利维护费不得在此科目中列支。
3、调研培训费:进行国内调研活动或参加课题相关培训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其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活动开始前需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调研及培训申请表》,报销前需提供调研单位证明或所撰写的调研报告。
4、会议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成果评审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及开支标准。
5、仪器设备费:指资助课题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输、包装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地区现有条件。
6、实验材料费:指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
7、办公费及计算机耗材费:纸、笔、各种文具用品费、信函、材料的邮寄费、U盘、移动硬盘、墨盒等费用。
8、专家咨询费:在研究中支付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支出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同时开具劳务费发票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劳务费: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的劳务费,其支出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10、项目管理费(科研经费的5%):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预研、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项等环节的相关费用;科研成果的报奖、推广等环节的相关费用;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孵化、申报、升级、评估检查等环节的相关费用;科研管理政策、文件的汇编、印刷、出版、宣传等费用;重大学术活动相关费用;科研管理过程中相关学术咨询费、法律咨询费、劳务费等。科研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交通费等;科研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调研差旅等费用;弥补学校科研经费不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审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研产业处
二〇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