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设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推进我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方面工作的育人功能,整合育人要素,完善育人体系,优化评价机制,强化实施保障,加快构建我院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探索形成具有可示范、可引领、可辐射、可推广、可持续意义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动形成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一系一品”或“一系数品”的生动局面,引领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实现系统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提升。
第二条 培育建设要求
见《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德育特色案例培育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申报
1.各系、各部门采取自愿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案例申报。
2.案例负责人必须是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独立开展或组织
开展相关实践创新和理论研究。
3.申报部门需填写案例申请书,提交项目文字说明材料,包括明确项目团队、前期基础、建设规划、条件保障等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支撑说明材料。
第四条 推选与立项
1.按照“公平公正、标准引领、质量优先、彰显特色”的原则,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匿名评审和推选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2.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条 过程管理
1.为保证工作质量,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2.每年下发案例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案例考核的依据。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案例是否按计划开展;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工作成果等。
3.对于没有实质性建设进度、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案例,将通报批评,责成整改直至撤销。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经专家组评估,案例立项部门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建设
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案例责任人或案例名称和基本内容。
(3)案例规定周期内未能完成约定的任务,2 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2 次结项验收均未通过。
(5)案例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请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追回项目支持经费,项目所在部门 3 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德育特色案例。
5.案例经批准培育建设后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计划,确需变更
时要履行报批手续,案例所在部门在审查变更时应严格把关。案例自批准之日起,培育建设周期一般为 2 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超过 6 个月,一个案例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 2次。延期申请须经学院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经费与使用
1.每个案例给予 5000 元-10000 元的工作经费支持,一次性拨付,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推进、完善优化和成果转化推广等。案例所在系或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经费配套。
2.案例经费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工作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案例无关的开支。案例负责人在学院
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活动开展、载体建设、平台拓展、工作创新、团队培育、成立工作室、人才培养、育人实践、理论宣讲、论文发表、先进典型和工作案例推广展示、工作交流与研讨培训等。
第七条 德育特色案例验收与成果转化
案例培育建设期结束后进行结项验收,履行结项手续。
1.案例负责人须填写案例结项表,将工作进展情况、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情况形成案例成果报告,并提供支撑说明材料。结项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2.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并将验收情况予以公布。
3.案例验收后,案例所在部门仍需不断优化完善,并持续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4.案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案例责任部门按案例任务计划书
完成了建设任务和目标;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育人体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有所创新、师生普遍反映良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经费开支合理合法。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5.案例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案例责任部门再次申请案例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完成情况可以予以一次延期修正,延期最多不超过 6 个月,延期修正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一律做撤项处理。
6.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各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德育特色案例的培育建设,积极做好案例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7.院级及以上未结项的德育特色案例主持人不得申报德育特色案例;已立项为院级及以上思政课题或思政项目的,如立项为德育特色案例,职称评审时只按一项科研成果计算,研究经费给予适当补充。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