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院的视觉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主要是由代表学院视觉形象的学院标识、学院名称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院和校内各部门对外宣传、办公、事务和环境指示等。
第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使用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视觉识别系统的组成
第四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由基础部分和应用部分组成。
基础部分包括校徽规范、标准字规范、标准色规范、标准组合规范、辅助图形规范等个部分。
应用部分包括办公系统、环境系统、宣传系统、旗帜系统、礼品及其他等部分。
第五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徽中央图形由“包铁”、“BT”变体字形及“打开的书”组成,抽象变形为飞驰的列车、飞扬的飘带、层层书页和绿色草原。下方为建校时间。校徽为圆形,主体颜色为青蓝色,外环为蒙文、汉文、英文的学校名称。
第六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字Arial
第七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标准色值是
第三章 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
第八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徽和名称组合,有校徽和中文名称组合、校徽和中蒙文名称及校徽和中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每种规范有横式组合和竖式组合两种方式,使用时严格按照视觉识别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中蒙、中英文名称组合,应严格按照视觉识别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使用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徽与各部门名称组合,应严格按照视觉识别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应用部分涉及办公事务、环境指示、空间视觉、校旗、证卡徽章、教务管理、交通工具和部分纪念品制作等内容,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视觉识别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院内制作相关物品时,应严格执行视觉识别系统管理规定于基础系统的相关规定。应用系统中有示例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没有示例或需要做适当调整的,应报请学校党群工作处批准。
第十三条 以经营为目的,制作视觉识别系统管理规定的相关物品,应当向学校党群工作处申请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生产、销售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物品。
第十四条 对识别系统使用不当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党群工作处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销毁。学院将依法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当使用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四章 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是学院的无形资产,并申请注册了知识产权,学院拥有其知识产权,校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院的标志标识等核心元素。
第十六条 学院党群工作处是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完善、推广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