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进入规定考场,由考场考务管理人员对考生逐一进行审核。两证不全不予进场考试,取消考试资格。 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提前交卷退出考场。
二、 考生在进入考场时,除携带演算用笔外,不准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食物、饮料等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应全部关闭后,再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 考生须按指定的座位号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入座后,须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四、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或吃东西。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五、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及草稿纸,清点无误后按监考人员要求退场,不允许提前交卷离场。严禁将考场统一发放的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抄录试题。
六、 违纪处理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纪行为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中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且经监考人员一次批评和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要求其退出考场:
1.传递纸条物品、窃视他人试卷或协助他人作弊,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等行为;
2.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
3.其他情节较轻的考试作弊行为。
(二)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生,监考人员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要求其退出考场:
1.考生进入考场时,拒不将随身携带物品放于考场指定存放处的,不得带入考场的物品见考场纪律第二条有关规定;
2.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3.集体舞弊的行为;
4.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5.夹带、抄袭或者试图抄袭书籍、资料、笔记本、电子工具等;
6.使用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查看资料、信息,或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行为;
7.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8.将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9. 抄录试题并带出考场;
10.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