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正文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教育国际化,规范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专科生、语言生、进修生、校际交换生以及短期班学生等。

第三条学校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是: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学院统筹、系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在校注册的留学生是学院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各系处室(部门)都要将留学生纳入学院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负责留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和各接收留学生的系是学院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各系应确定一名领导和班主任,负责留学生管理工作,安排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留学生所在系要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留学生第一年语言学习阶段,由教务处制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第二、三年学习专业课程阶段,由所在系、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毕(结、肄)业初审等工作。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负责留学生学籍的注册、学籍异动、毕(结、肄)业终审等工作。

第九条安全管理处(人民武装部)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其他学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宣传部、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图书馆、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对留学生教育管理。

第三章招生与录取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有权提供专科学习的学科和专业,在符合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招收和培养留学生。

第十二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由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牵头,会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制定下一学年度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专业。

第十三条留学生的录取及语言生和短期班学生的录取由学院统一决定。

第十四条留学生录取手续和来华签证申请报批手续由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统一办理。

第四章入学管

理第十五条留学生报到与入学,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每年9月将已录取的留学生名单分类报送至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各类留学生和校际交换生的报到与入学由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统筹,联合各系做好报到与入学工作。语言生和短期班学生的报到与入学工作由各系处室负责。

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对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在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案。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至日前一周向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

第十七条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需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负责在30日内需办理居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安全管理处(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教学、学籍与档案管理留学生的教学、学籍与档案管理参照《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纳入各系统一管理,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予以必要的协助和协调。各系应根据教务处统一下发的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编班(或插班)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语言生和短期班学生由各系、处室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涉及留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各系处室须按要求及时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审批。留学生的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由所在系负责统一到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和离校各系配合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做好留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等相关工作。教务处负责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制作。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负责发放。学院统一规定语言生及短期班学生的结业证书模板和编号方式,由各系处室负责制作和发放。留学生的离校工作由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会同有关系和部门办理。语言生及短期班学生的离校工作由各系处室负责,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留学生应根据安排进行住宿,严格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应爱护房间内的生活设施和各种物品,损坏或丢失房间内物品,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留宿他人。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寒暑假。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就读系(部)请假,并到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在校期间管理

第二十四条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负责为留学生提供办理出入境及来华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组织留学生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要求,各系要将留学生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和系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并鼓励留学生参加学院和系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各系要尽量丰富留学生的课余生活,帮助他们了解中国国情、历史和文化。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必须参保学院认可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住宿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管理,负责留学生的住宿分配。各系要特别关注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做好安全教育,不定期与留学生交流,了解掌握留学生思想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第二十九条外国留学生应当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及相关部门、系(部)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对留学生开展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的管理,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要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留学生勤工俭学的部门,应及时到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不良行为。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处共同处理;在校期间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留学生班主任、所在系和安全管理处(人民武装部)协助警方处理,同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和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发生重大事件留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安全管理处(人民武装部)和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并协调包头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会同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留学生同等享受在校生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入校一周内,留学生的学费(现金)由班主任收齐后统一交至计划财务处。

第九章离校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持《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结清账目,然后将《离校清单》交回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经审核无误,方可离校。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离校前一天,应报告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校企合作(国际交流)部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适用国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