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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促进和加强学院学术建设,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中共包头铁道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二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遵循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完善学术治理,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全职在岗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部分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组成,其中包括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所占比例合理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分配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人数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

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职务委员由主管教育教学、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院级和职能部门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由学院全职在岗工作3年以上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主任候选人由学院党委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通过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由系各(部)、处(室)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产生。正式委员经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通过大会选举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教材、专业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风与学术道德、实验室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

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较高学术声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人选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系(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建设等基层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院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与科研、学风和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及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关于成立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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