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资助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日印发)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对退役后自愿复学或通过高考入学的学生,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2.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及入学高职新生。
3.下列学生应征入伍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4.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资助标准及年限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为:高职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2.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中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三、申请与审批
1.高职学生申请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校学生工作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应征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二)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于入伍当年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院学生工作资助管理科。
2.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院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已经偿还贷款的学生,学院将资助金直接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3.退役后自愿回学校复学的学生,到校报到两周内向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四、管理与监督
1.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学院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2.因学生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3.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继续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4.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五、本办法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