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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采购)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学院通过竞争机制公开遴选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管理和协调等工作,并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院利益。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与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学院纪检部门负责遴选过程的监督。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代理机构数量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近三年的招标(采购)执行情况确定为6-8家。

第六条 学院代理机构遴选的准入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完成项目代理全流程的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五)从业人员具有满足承担代理项目所必须的条件(资格、证书等);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遴选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代表、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第八条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主要为:

(一)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及社会信誉;

(二)近三年招标(采购)项目代理业绩:项目单位对其考核结果体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围,有“不合格”等类似评语的,不得参加遴选;

(三)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工作人员的资历及业务能力情况;

(四)服务计划、实施方案等;

(五)代理费商务报价。代理费报价由遴选申请单位自行填报优惠折扣率,并作为进行合同商谈、签订的依据。

第九条 代理服务费收取的上限(封顶收费)和下限(保底收费)及标书工本费上限,具体费用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与入选代理机构签订招标(采购)代理协议,约定入选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代理的范围、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服务周期一般为三年,招标(采购)协议一年一签。第一年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可续签下一年协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不得续签下一年度协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三年一遴选、一年一考核”的工作原则,每年定期组织有招标和采购项目的部门和评审专家对年度内承担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后续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遴选。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能力:包括工作效率、经验资历、政策法规运用、招标(采购)文件编写、投诉质疑处理等履约能力;

(二)服务质量:沟通与协调能力、服务态度、业务培训用户满意度等;

(三)负面清单:串标泄密、收受贿赂、瞒报欺诈、非法干预评标、不配合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工作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诉,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可以根据需要遴选增补代理机构。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使用与要求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类型选用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学院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要根据项目限额和技术复杂程度,综合考虑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相对均衡、循环使用的原则确定每个项目的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招标(采购)代理项目特点,配备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实施;重大、难点招标(采购)项目,需配备项目组。一个服务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或更换。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难点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论证招标(采购)文件。排除招标(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倾向性等不合理条款,保证招标(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招标(采购)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形成电子文档,随同纸质版招标(采购)资料于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交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学院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标(采购)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采购)项目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机构进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专题培训。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与评价,各项目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日常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警告并即时整改:

(一)招标(采购)公告(含变更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或未按预算金额制作招标(采购)文件,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退回的;

(二)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备案与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采购)文件的合法疑问,未按规定答复的;

(四)因自身原因引起争议或异议,影响交易活动进程的;

(五)在组织评审时,限制评审专家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发放评审费的;

(七)未按合同签订的下浮点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八)评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九)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的;

(十)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一)投标人质疑答复情况不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送的;

(十二)无故不参加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的相关会议、学习或培训的;

(十三)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招标(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3个月;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招标(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终止代理业务:

(一)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歧义、前后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及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的;

(六)未按规定录音录像和音像资料不清晰、无法辨认的;

(七)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评审资料的;

(十)未妥善保存招标(采购)文件的;

(十一)不配合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理质疑和违规线索调查的;

(十二)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终止代理业务:

(一)与投标人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二)从事与代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活动的;

(三)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的;

(四)与招标(采购)当事人串通,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

(五)不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招投标程序的;

(六)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

(八)不接受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

(九)发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或发生失信行为被处理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委托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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