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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

中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在教育培养发展党员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担负着教育培养中国共产党组织发展对象工作的学校;是广大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师生员工学习理论、提高素质、坚定信念、增强党性、统一思想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立足于学院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把好党员发展的“入口关”,实现党员发展工作中,培养与发展、数量与质量、组织入党与思想入党的统一,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为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主动权、领导权,坚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努力提高广大师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广大师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努力培养高质量的师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使之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秀建设者。

围绕党校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五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于律己,言行一致,对党忠诚;

(三)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提高学习技能和本领。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1. 党校直属学院党委领导。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作为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党群工作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部主要负责人及学院各党总支书记作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负责党校日常管理和建设等相关工作。学院党校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处,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群工作处处长担任。

    各系党总支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设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团总支书记(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 学院党委对党校的领导包括:

  3. 传达上级精神,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

  4. 制定师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政策,发挥党校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思想库作用;

  5. 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开办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6. 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院领导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学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党校工作,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十一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要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先进师生分子党的基础知识、政治素养、宗旨意识、理想信念为主要内容。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教学内容、优化教学布局。

    第十二条  党校每学年举办一期,每学年4月份开班至11月结业。每期理论教学课时不低于30学时,实践教学课时不低于4学时。其中,政治理论教学计划由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部牵头组织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内容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制定,形势政策与实践教学计划由党群工作处牵头制定。党校总体教学计划经学院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党校的培训对象为已递交过入党申请书,思想进步,积极向中国共产党组织靠拢,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习成绩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党校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其他课程。  

    教学内容一般包括: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形势与政策、民族团结、法治教育;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学院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组织管理要严格学习考勤制度。生活管理要严格校纪校风,活跃学习生活。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各班学员的确定由各党总支根据开班要求确定后报送党校办公室。原则上每期2个班,学员总数不超过90人。

    第十八条  学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党校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接受党校的教育与培训;

    2.学员可在有关会议上对党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学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知识、党中央的重要会议,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增强爱党、爱国和爱校意识,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自觉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

    3.自觉遵守党校纪律,遵守学院校纪校规,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各班设置专门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由党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  党校学员成绩以党校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将学习、思想修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并如实记录,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员成绩被评定为不合格将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和成绩考核表。学员有如下行为者作开除党校学籍处理:

  7. 无故缺课数达总课时数的1/3,缺少课程作业达3次;

  8.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9. 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

    成绩考核表发放后由所在党总支负责保存。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兼职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党校教师要具备以下条件:

  10. 党龄3年及以上,具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1.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12. 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

  13. 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全面,具有胜任党校教学的能力;

  14. 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师的聘任按照个人申报,组织确定审核的原则进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党校制作发放聘任证书,党校办公室负责审核聘任工作,并建立党校教师库。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师要自觉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15. 遵守学校和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16. 严格按照党校的课程安排按时上、下课,因事因病请假需提前履行手续;

  17. 认真备课,撰写教案,认真批改作业,指导调研,严肃课堂纪律,保证教学质量;

  18.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教学检查和考核;

  19. 对党校工作提出建设意见,共同搞好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由党校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存档,作为党校教师考核管理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党校教师和班主任的工作量适用于职称晋升的考核。教师课酬发放标准由校务委员会按照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实行,党校班主任费按照学院班主任费用标准的50%发放。发放方法严格按照学院教师工作量和班主任费用管理办法执行,由校务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教师授课和班主任工作量,报组织人事处统一发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校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校拥有与教育培训职能相适应的稳固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要做到长年挂牌,并搞好反映党校教育特色的环境布置。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场地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411

 

上一条: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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